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导读: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那么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关于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债权人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二、债务人享有哪些权利
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债务人是什么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债权人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