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什么区别
导读:
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什么区别概念和权利都不同。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什么区别概念和权利都不同。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什么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什么区别
概念和权利都不同。
一、债权人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二、债权人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2、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3、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务人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四、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债权无效抗辩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