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债务人债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导读:
保全债务人债权应注意哪些问题1、对第三人有保证人的不宜直接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在保全中当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额大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超额部分不能保全当债务人的债权额小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债权数额进行保全。第三人申辩与债务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与债权人保全申请所述债务范围不相同并经审查属实视为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第三人承认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以无能力履行等理由提出异议则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那么保全债务人债权应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全债务人债权应注意哪些问题1、对第三人有保证人的不宜直接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在保全中当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额大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超额部分不能保全当债务人的债权额小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债权数额进行保全。第三人申辩与债务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与债权人保全申请所述债务范围不相同并经审查属实视为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第三人承认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以无能力履行等理由提出异议则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关于保全债务人债权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全债务人债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1、对第三人有保证人的不宜直接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如果允许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就等于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履行债务也就剥夺了保证人的异议权同时保全保证人的财产还要以第三债务人不能满足保全的请求前提这实际上已超过了债权人的请求保全的范围。
2、对第三人与他人共同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有权处分的部分进行保全对约定或规定不明确债权人又坚持要求保全的可告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至法院。
3、债权保全范围限于债权人的请求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权额。在保全中当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额大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超额部分不能保全当债务人的债权额小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债权数额进行保全。
保全债务人债权程序
1、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保全申请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担保申请书应载明(1)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申请保全的内容及债务人不能保全的原因(3)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债权的主要事实及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人民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保全及其理由经审查认为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应当采取债权保全措施。法院决定采取债权保全措施的应另行制作裁定书。
2、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在实践中有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一面即没有规定第三人对债务人债权保全提出异议的权利。
因此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及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鉴于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的特点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不宜过长。为了防止第三人滥用异议权利应当规定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有必要的依据。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3、对异议的处理。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第三人申辩与债务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与债权人保全申请所述债务范围不相同并经审查属实视为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第三人承认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以无能力履行等理由提出异议则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4、裁定的执行。第三人在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被驳回应当在债务履行期内将偿付的价款或财物向人民法院提存。第三人在债务履行期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存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将所执行的财物或价款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