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导读:
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那么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关于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二、债务加入有哪些法律效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另一方面债务加入中两个债务互相排斥债权人仅享有一个债权故第三人及原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偿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
2、对原债务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原债务被认定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事由则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除外。对第三人承担债务的范围应当以第三人承诺时债的内容为限且包括从债务以及相应的利息。
4、对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关系的影响。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系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的关系但因为我国法律对并列的清偿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种不分份额、先后顺序的清偿责任与连带责任最为接近所以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清偿后从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出发应当赋予其向原债务人追偿的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