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有哪些法律效力

导读:
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有哪些法律效力当前境内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均受到一定的额度控制。假定境内外资银行跨境转让债权行为合法有效则其直接的后果是额外增加了中资银行的短期外债负担。因债权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被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而无辜接受行政处罚应不是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因此境内外资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若直接导致中资银行外债超过核定指标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则转让行为应受“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限制该认定为无效除此之外则该认定转让为有效。那么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有哪些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有哪些法律效力当前境内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均受到一定的额度控制。假定境内外资银行跨境转让债权行为合法有效则其直接的后果是额外增加了中资银行的短期外债负担。因债权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被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而无辜接受行政处罚应不是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因此境内外资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若直接导致中资银行外债超过核定指标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则转让行为应受“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限制该认定为无效除此之外则该认定转让为有效。关于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有哪些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有哪些法律效力
当前境内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均受到一定的额度控制。境内金融机构每个工作日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指标额。假定境内外资银行跨境转让债权行为合法有效则其直接的后果是额外增加了中资银行的短期外债负担。中资银行必须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并产生两种可能
一是中资银行短期外债余额仍然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限额内
二是中资银行外债余额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指标额将受到外汇局的行政处罚。法理上债权人转让债权给债务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债权人应该承担救济责任。
第一种情况下境内外资银行可以通过赔偿中资银行因额外占用外债指标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方式承担救济责任第二种情况下中资银行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却是境内外资银行无法救济的。当然债权人可以赔偿债务人可能受到的罚款却不能为其消除行政处罚留下的违规记录。因债权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被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而无辜接受行政处罚应不是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诚然合同法的法律位阶高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章但前者并没有禁止也无权禁止国家采取外汇管制措施后者的规定也没有抵触前者的基本精神和内容。
因此境内外资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若直接导致中资银行外债超过核定指标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则转让行为应受“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限制该认定为无效除此之外则该认定转让为有效。
当前学术届一般认为“合同性质不能转让”通常指具有人身权属性的权利不能转让。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不应该仅仅根据合同签定之初权利转让本身来判断而应该结合转让之后的法律结果来综合分析。虽然合同权利本身可以转让但如果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法律结果是导致债务人违反国家行政法规规章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那么这种转让自然应该归人“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