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的判决需要遵守哪些原则
导读:
债权债务的判决需要遵守哪些原则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离婚前债务如何处理需要遵守哪些原则合法原则。那么债权债务的判决需要遵守哪些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债务的判决需要遵守哪些原则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离婚前债务如何处理需要遵守哪些原则合法原则。关于债权债务的判决需要遵守哪些原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债务的判决需要遵守哪些原则
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
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
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6、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前提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在无约定情况下不应认定第三人代为履行。
7、当事人未签章的政府协调会纪要非民事合同性质
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召集相关当事人参与会议由此形成的会议纪要一般不应视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8、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债务不免除保证责任
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该债务行为不构成债务转让其性质属于债务加入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9、经债权人同意的“代替履行”并非就是债务转移
债权人与债务人虽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中“代替”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
10、第三人通过协议及其他行为加入债务应认定有效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愿意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应认定第三人加入债务。
11、以起诉方式要求债务加入人担责应视为接受加入
方当事人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第三人承担合同相对方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
12、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原债务人责任免除应有明确约定
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13、债务加入承诺自作出时生效无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14、并存式债务承担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原债务是否已过时效应推定其应知故其加入债务承担表明其已放弃了原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
15、名为债务转让实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的认定
合同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并未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应按条款实质认定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16、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无需通知原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部分承担债务的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17、如无明确约定保证加入不能推定放弃另一项担保
在保证加入情形不能仅以主合同对一项担保债权进一步约定推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18、免责式与并存式债务承担应根据合同约定来区分
在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或可确切推知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
19、担保人不能以第三人债务加入未经其同意主张免责
第三人自愿加入主债务承担成为共同债务人并不导致担保责任免除担保人对未减轻部分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0、三方协议约定等额冲抵连环债务应认定债务转移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直接付款以等额冲抵各方连环债务的应认定成立债务转移关系。
离婚前债务如何处理需要遵守哪些原则
合法原则。
由于离婚时债务处理包含了对内部财产处理和对外部债务处理两个方面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债务的处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原则和规定同样在债务诉讼中也应当遵守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债务处理的规定。在审判实务中应当防止对同一债务在离婚诉讼和债务诉讼中作出相互冲突的事实认定和裁判。
界定债务性质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必须严格界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则应由一方个人清偿这就必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这一原则具有实体程序两方面的意义。其实体意义在于界定了债务性质即明确了债务实主体明确了最终由谁承担债务清偿的民事责任。程序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时债务在程序上首先要审理查明该债务的性质。只要在查明债务性质的前提下才能使审判程序继续进行下去进一步审理查明其它问题。所以界定债务性质是处理离婚时债务的事实认定和程序操作的关键。
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即是对公平原则的补充也是处理离婚债务时所要特别强调的一个原则。由于离婚时债务处理通常先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关注的无疑是离婚双方对债务的分担问题实体裁判主要依据是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债权人一般不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这就使债权人在离婚债务处理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因此有必要特别强调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贯彻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原则要求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贯穿于离婚时债务处理的各个环节尤其要避免在离婚诉讼中债务处理可能造成的对债权人权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