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导读:
广东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怎么收费1、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债务纠纷时效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在我国民商事立法及学说均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起民事权利的权利即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哪些一、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那么广东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怎么收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广东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怎么收费1、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债务纠纷时效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在我国民商事立法及学说均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起民事权利的权利即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哪些一、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关于广东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怎么收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广东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1、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2、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3、收费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债务纠纷时效的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在我国民商事立法及学说均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起民事权利的权利即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关于时效的效力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仍享有起诉权.权利人因此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以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权利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才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不因此丧失实体请求权.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权利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愿意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受领.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为理由而反悔或主张权利人受领履行属于不当得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利人也可以予以拒绝。
3、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时人民法院对于权利人因主债权而取得的各种从权利也不予以保护。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履行达成新的协议或具体还款协议的重新确认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为原债权债务关系因得到重新确认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例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的通知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一、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二、调解法。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仲裁法。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四、诉讼法。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五、申请支付令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申请先予执行法。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七、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八、优先受偿权法。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九、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十、代位追偿法。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