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谁来承担

导读:
但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那么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谁来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关于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谁来承担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怎么承担
1、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但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3、如果受让方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在受让方实际经营中发现出让方在委托审计、评估中遗漏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而受让方已实际接收了出让方的财产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则债权人可以原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
4、如果是公司股权的转让一般情况下公司无论怎么变更其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必要时需要承担它的债务。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
债务问题
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如何来解决这个冲突?
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
提出这种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第一、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51条的原理确定的。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这与民法典第551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
第二、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民法典第551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
第三、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点是与民法典第551条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对保护股东的考虑。如前文所述股权转让几乎是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途径如果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一债权人不同意就彻底阻碍了股东的退路。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之所以在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的还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果引起了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新的情况准备新的应对方案。告知义务的实质是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再者根据民法典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只是在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一个法律风险的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现因此告知足矣。
公司债务纠纷起诉程序
1、选择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3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为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34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
2、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