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的情形

导读:
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那么合同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关于合同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的情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如委托合同、赠与合同。在有些合同中合同权利的转让会实质性地改变债务人的义务或增加债务人承担的风险因而也禁止转让。但如果债权人承担新增加的负担或风险的除外。
第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果合同中约定债权不得转让那么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一般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
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加入合同关系而成立。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性质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原来的合同关系虽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销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承担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应一并承担。
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系因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他方式(例如抵消)引起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