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人灭失谁来承担责任
导读:
主债务人灭失谁来承担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某某应该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知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债务人死亡就能产生保证责任消失、实体债务消失的法律效力那么无疑市场经济秩序将受到严重影响也许会出现“以死躲债”或其他侵害债务人的恶劣社会现象保证作为保护交易安全的一种形式更是将形同虚设。那么主债务人灭失谁来承担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主债务人灭失谁来承担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某某应该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知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债务人死亡就能产生保证责任消失、实体债务消失的法律效力那么无疑市场经济秩序将受到严重影响也许会出现“以死躲债”或其他侵害债务人的恶劣社会现象保证作为保护交易安全的一种形式更是将形同虚设。关于主债务人灭失谁来承担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主债务人灭失谁来承担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某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是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知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这里所说的没有履行当然应该包括债务人的死亡所导致的没有履行。因此保证人需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债的概念与保证的法理精神。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而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协议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若债务人死亡就能产生保证责任消失、实体债务消失的法律效力那么无疑市场经济秩序将受到严重影响也许会出现“以死躲债”或其他侵害债务人的恶劣社会现象保证作为保护交易安全的一种形式更是将形同虚设。因此从法理上分析保证人有义务为意外死亡的债务人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这一规定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协议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保证人是被保证的主合同中的第三人他既同主合同的债务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又同主合同的债权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
2、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
3、保证的责任范围只能等于或小于被保证人债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相对于主债务、主合同而言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一种从合同主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但是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就此消灭。
1、债务人的提供的抵押物灭失的保证人需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消灭。但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应当继续作为抵押的财产。保证人只对除赔偿金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