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导读:
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那么何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关于何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何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1、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责任财产指财产持有人或者占有人得以之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财产原则上只限于破产债务人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其实质是财产持有人或占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2、破产财产受破产管理人的占有和支配
作为全体破产债权人受偿保证的破产财产非经破产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进行占有、使用、处分。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享有专属支配权。因此法定的不由管理占有支配的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不得作为破产财产。
3、破产财产是法律明文规定内的财产
破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一般受法律的限定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包括期间范围和财产的种类范围。
至于破产财产是否能够受破产分配只是分配财团的性质而已不应归结为破产财产的性质。
债务人破产欺诈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一)债务人进行破产欺诈行为必然减损债务人的整体责任财产和财产性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共同清偿利益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如不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无法真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但是由于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丧失了债务清偿能力其民事主体也将被注销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犹如水中捞月、画饼充饥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所以有必要将对债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延伸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即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填补债权人遭受的损害同时制裁其违法行为。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企业权力决策机关、执行机关或监督机关的决策人或重要组成人员他们对债务人实施有关破产欺诈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具有主观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从立法宗旨和目的看除了制裁责任人和填补债权人损害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还将对企业有关管理层人员形成强大的责任机制促使其依法诚信经营管理企业减少各种欺诈行为或不当行为从而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破产欺诈的行为主体虽然是债务人但责任主体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董事、经理、监事、财务主管人员和执行业务的主要管理人员。
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1.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为了强化对造成企业破产有过错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此类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后一款规定为资格限制责任是民事特别法对于自然人身份权的特别限制。公司法第150条也有类似规定。
2.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为了督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切实履行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可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处以罚款。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3.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遏制各种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第31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