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清偿抵充的一般原则
导读:
债务的清偿抵充的一般原则确定债务的清偿抵充原则应坚持以下若干原则(一)契约自由原则。需要补充的是在给付结束后再对于债务清偿抵充达成合意的不予认可目的是防止债务复活使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在当事人未达成抵充合意时债务人未为抵充指定时赋予债权人抵充指定权如果债权人的指定抵充符合诚信原则应予认可。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确定在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均无清偿抵充的相关规定但在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有若干规定仅涉及费用、利息和主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相关原则对债的清偿抵充顺序作出规定。那么债务的清偿抵充的一般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的清偿抵充的一般原则确定债务的清偿抵充原则应坚持以下若干原则(一)契约自由原则。需要补充的是在给付结束后再对于债务清偿抵充达成合意的不予认可目的是防止债务复活使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在当事人未达成抵充合意时债务人未为抵充指定时赋予债权人抵充指定权如果债权人的指定抵充符合诚信原则应予认可。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确定在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均无清偿抵充的相关规定但在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有若干规定仅涉及费用、利息和主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相关原则对债的清偿抵充顺序作出规定。关于债务的清偿抵充的一般原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的清偿抵充的一般原则
确定债务的清偿抵充原则应坚持以下若干原则
(一)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是现代民法制度的基础。特别是在商法体系中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参与商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对各民事主体之间合意应予充分尊重。因合意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直接承认其效力而不予以干预或限制。因此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已就清偿抵充达成了合意无论形式是明示还是默示无论合意达成的时间是债务人给付时还是在给付前达成均应尊重。需要补充的是在给付结束后再对于债务清偿抵充达成合意的不予认可目的是防止债务复活使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
(二)意思自治原则。各国民法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无抵充合意的情况下坚持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肯定了债务人有权以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决定其给付系清偿何笔债务。
(三)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诚信原则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在各国民法关于清偿抵充的规定中均有体现。
债权人在抵充指定时滥用权利情况。在当事人未达成抵充合意时债务人未为抵充指定时赋予债权人抵充指定权如果债权人的指定抵充符合诚信原则应予认可。若是债权人片面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违背诚信原则用欺诈或乘人之危的手段进行抵充指定等应予禁止。同时债务人指定抵充时如指定先抵充本金然后才抵充费用或利息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侵害应予禁止。
4、公平原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应予以保护。在债法领域固然保护债权为其基本功能之一。但在保护权利的同时也应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公平作为自然法的理念是放之四海皆准的公理。所以在大陆法系的各国规定在未达成抵充合意又未为抵充指定时应规定法定抵充顺序。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确定
在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均无清偿抵充的相关规定但在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有若干规定仅涉及费用、利息和主债权的清偿顺序。对于不足额的债务履行无详细具体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资金流通途径的扩大化导致了债务人的不足额支付情况大为增加。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相关原则对债的清偿抵充顺序作出规定。使得债权能否通过合法的途径得到实现既有利于更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也是对现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查漏补缺。
在司法实践的角度是从稳定债权债务关系出发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第三人的权利。清偿抵充规则应是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债权的清偿顺序减少交易成本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