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效力

导读:
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但对此问题司法解释做出了如下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那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但对此问题司法解释做出了如下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关于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对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效力
(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受理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不管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对代位权诉讼做出的裁决均对债务人有影响。
3、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受偿债权人还可就剩余部分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如次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尚有余额债务人还可就此向次债务人主张。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对于所有的债权人而言是共益费用由此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清偿。
(二)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
1、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如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利瑕疵抗辩等等。
2、但是这种抗辩应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所产生为限。如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取得对债务人的抗辩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
3、若第三人因对债务人为清偿而取得的债务消灭抗辩权可以之对抗债权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须通知债务人通知后第三人对债务人开始有抗辩权。
二、代位权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一)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三)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
(四)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但对此问题司法解释做出了如下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