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债务的时效多长
导读: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具体表现为1、结果不同。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有别诉讼时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断、延长。那么连带保证债务的时效多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具体表现为1、结果不同。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有别诉讼时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断、延长。关于连带保证债务的时效多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连带保证债务的时效多长
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自由约定保证期间的长短实务中一般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2年。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具体表现为1、结果不同。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予保护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免责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而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为胜诉权即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从此法律规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诉请权利的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2、保证期间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约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原则上是约定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有协商确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而诉讼时效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预先排除或妨碍诉讼时效的适用否则其约定无效。3、保证期限是不变期间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根据除斥期间理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权利人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权力将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担保法第31条)设立除斥期间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权利义务的不特定性归于确定同时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有别诉讼时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断、延长。
由于保证期间上述特性要求权利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这无疑加大了权利人的责任在实务中往往有权利人因对法律不了解而丧失保证权利的案件发生因此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由于超过保证期间行使权利而蒙受重大损失权利人必须与保证人就保证期间达成约定且约定必须明确。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约定保证期限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