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导读:
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据此残疾赔偿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范畴应视为专属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那么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据此残疾赔偿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范畴应视为专属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关于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是有条件限制的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该债权不得具有专属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35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那么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据此残疾赔偿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范畴应视为专属权。
二、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简单而言代位权就是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