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导读:
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吉林抚松法院判决宋光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发布时间20091211091633裁判要旨司机醉酒驾车造成第三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因宋光驾驶的货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所以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宋光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宋光以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那么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吉林抚松法院判决宋光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发布时间20091211091633裁判要旨司机醉酒驾车造成第三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因宋光驾驶的货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所以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宋光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宋光以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关于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吉林抚松法院判决宋光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发布时间20091211091633
裁判要旨
司机醉酒驾车造成第三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
案情
2008年1月14日被告人宋醉酒后驾驶吉F42327号重型货车将驾摩托车行驶的孟氏两兄弟撞倒孟兄当场身亡孟弟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宋醉酒驾车中心实线越线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氏两兄弟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及未戴安全头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宋光驾驶的肇事车辆于2007年12月21日在某保险公司抚松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正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被害人亲属的死亡赔偿金5万元但保险公司以司机醉酒驾车不属于垫付和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裁判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孟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除其已依法承担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宋光驾驶的货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所以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宋光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宋光以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虽然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系宋醉酒驾车造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及垫付责任但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并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也未将司机醉酒肇事列为免责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交强险的立法精神保险公司均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担责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抚松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5万元二、被告人宋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8.7万余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析
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问题一度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有人认为如果司机醉酒肇事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不利于被保险人遵纪守法是对司机酒后驾车行为的纵容对保险公司也是不公平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交强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交强险不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受害第三者的利益我们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或肇事司机的过错来对抗对第三者的赔偿。如果司机醉酒肇事保险公司一概免责那么国家设立交强险则失去了意义也违背了交强险的立法精神。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5万元是正确的。
本案案号为(2008)抚刑初(重)字第46号
案例编写人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滕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