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公开处理规定
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那么交通事故公开处理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关于交通事故公开处理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的范围
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公开处理的交通事故办案单位应当公开处理。一方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处理的办案单位不得公开处理。
二、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的内容
公开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身份公开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公开事故事实、检验鉴定结论、认定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公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公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情况。
三、参加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的人员
参加公开处理事故的人员范围包括各方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属、代理人、证人车辆产权所有人旁听人员。
四、交通事故公开处理方法
(一)现场处理公开现场勘查完毕后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字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发放联系卡。当事人拒绝在现场图上签字或无法签字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现场图上记录在案。
(二)交通事故认定公开1、办案人员介绍简要案情2、出示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3、宣读有关调查情况4、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事故事实是否有新的证据5、遇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时进行核实6、允许双方当事人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质证7、依据有关法规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当场送达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8、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方式、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公开1、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3、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备注”栏内注明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公开1、办案人员出示各方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告知各方当事人在十日内只调解一次十日内未能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持调解终结书或调解书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各方当事人陈述损害赔偿要求及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3、办案人员介绍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出赔偿意见4、当事各方达成协议的办案人员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办案人员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五、当事人的权利
(一)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有申请其回避的权利
(二)请求办案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权利
(三)对行政处罚有异议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被吊销驾驶证或者被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要求办案人员出示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宣读有关证人证言(证人身份予以保密)等证据材料的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及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除外)
(六)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当事人的义务
(一)有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事实的义务(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证据和相关材料的义务(三)履行损害赔偿的义务(四)按时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的义务(五)签收公安机关制作的有关文书的义务(六)遵守公开处理纪律的义务(七)按时处理尸体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