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将人撞残,被害人怎么救济
导读:
经某鉴定所鉴定张某构成二级伤残。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怀某负次要责任。为此张某及其父母、子女将邓某和怀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伤残补助、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0.6万元。本案中邓某和怀某对赔偿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均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张某提出的今后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致调解以失败告终。对于这三类护理费用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都明确地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开车将人撞残,被害人怎么救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经某鉴定所鉴定张某构成二级伤残。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怀某负次要责任。为此张某及其父母、子女将邓某和怀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伤残补助、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0.6万元。本案中邓某和怀某对赔偿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均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张某提出的今后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致调解以失败告终。对于这三类护理费用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都明确地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开车将人撞残,被害人怎么救济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些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全部或部分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终生护理会产生高额的护理费。对这部分护理费如何计算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大难点而对受害人来说也是其最大利益所在之处因此分析这类案件中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和依据有重大意义。根据真实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2009年3月15日上午张某乘坐怀某驾驶的小客车前往杭州。当该车行至沪杭高速公路主车道处时怀某突然发现前方主车道与停车道之间停了一辆车(该车系高速公路急修车发生故障后停于此设有警示标志)怀某将车拐至超车道时被同向行驶的邓某驾驶的金龙大客车撞翻致张某受伤住院331天发生医疗费74万元。张某出院后又在镇卫生院治疗中发生医疗费1579元。经某鉴定所鉴定张某构成二级伤残。
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怀某负次要责任。鉴此前后三次主持调解邓某和怀某对赔偿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均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张某提出的今后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致调解以失败告终。为此张某及其父母、子女将邓某和怀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伤残补助、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0.6万元。
本案中邓某和怀某对赔偿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均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张某提出的今后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致调解以失败告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今后护理费是否应予赔偿及如何计算。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均应赔偿但是不必赔偿今后护理费。因为对于残疾的原告被告已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其作用就在于对原告因生活不能自理所需的护理费用的补偿因此不必专门赔偿今后护理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既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又需赔偿今后护理费。因为残疾赔偿金与今后护理费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残疾赔偿金的作用在于补偿受害人因残疾导致的收入减少人身受损等而今后护理费在于补偿其雇工护理所需之费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民损害赔偿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因此被告应当赔偿今后护理费。
关于护理费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一)护理费的概念与类型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包括死者生前的抢救期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受害人在没有遭受人身伤害之前本来能够自主处理自己的生活无需他人的帮助也不需要为此支付费用但由于遭受侵害而不得不支付此等费用因此该笔财产损害的发生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自然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护理费进行不同的分类
首先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将护理费分为三类其一受害人在治疗伤情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其二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其三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地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持续地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对于这三类护理费用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都明确地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所需要的护理工作可能是由护士进行的此部分费用应当纳入医疗费用当中而不属于护理费之列。
其次按照护理人员的不同也可以将护理费分为三类其一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护工)的护理费其二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其三受害人雇佣的其他人进行护理的护理费。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无论从事护理工作的人是谁护理费都应当给予赔偿。受害的亲属或配偶进行看护时虽然表面上没有看护费用的支出但受害人亲属或配偶的看护活动仍然具有金钱价值此种出于亲情行为不能施惠给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应当支付护理费。
(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上述对护理费的分类其主要意义就体现在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第1、2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45条关于护理费的规定相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该规定的进步之处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意见第145条要求护理受害人应当“经医院批准”因此护理费并非当然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取消了这一限制依据该解释第17条护理费当然包括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其次意见第145条将那些没有工资收入的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的标准确定为“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以内这种标准显然与护理人员从事的工作性质不相符。因为对受害人进行的护理常常劳动强度大、技术要求高与临时工的工作不具有可比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没有收入的护理人员的护理费计算标准确定为“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显然更为科学合理。
依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为
1、护理费计算的原则
原则上护理费的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的。护理人员的花费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2、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当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时候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这里所谓的护理人员显然是指那些非专职的护理人员。当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时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在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此时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也无论其实际支付报酬的数额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因为在非专职的护理人员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时虽然表面上受害人可能并没有支付或者完全无需支付护理费用给护理人员但是护理人员为此付出了劳动该劳动也是可以以金钱进行评价的。
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这里所谓的护工是指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3、护理人数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这一规定既可以防止受害人毫无必要地增加护理费避免赔偿义务人承担不应有的赔偿责任同时又考虑了受害人的实际需要作出了一定的变通。
4、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这里有3个问题值得研究
(1)在考虑护理期限时应当将受害人受害时的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均期望寿命进行比较用该人均期望寿命减去受害人在遭受损害时的年龄再结合受害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一个期限。
(2)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有时甚至超过20年的最长期限时就超出该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2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据该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3)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即在没有到该期限的时候被护理人就死亡了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此时多余的护理费是否应当返还?我们认为由于判决中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也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所以就多余的护理费用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起诉要求返还。
四、在确定护理费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前已经需要护理的人如何确定其护理费用
实践中一些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前已经因先天的残疾或其他原因而需要他人进行护理如果因人身伤害导致护理人数的增多那么法院也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护理费。如果人身伤害并没有导致护理人数的增多而仅仅是造成原先护理受害人的人所从事的护理工作难度加大也应当按照增加的难度判决赔偿义务人给付护理费。
2、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有关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3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3、护理级别的确定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受害人伤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所谓“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再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能力。之所要考虑这一因素是因为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受害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活自理的能力自然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降低护理费也相对较少。至于具体的护理级别的判断可以参考卫生部1982年4月7日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中确定的护理级别。医院工作制度第2条规定病员入院后应根据病情决定护理分级并作出标记。护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1)特别护理病情危重需随时进行抢救的病员。派专人昼夜守护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备齐急救器材、药品随时准备急救制定护理计划并预防并发症及时准确地填写特护记录。(2)一级护理重症病员、大手术后急需严格卧床休息的病员。卧床休息生活上给予周密照顾必要时制定护理计划和做护理记录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每30分钟巡视1次认真做好晨、晚间护理根据病情更换体位擦澡、洗头预防并发症。(3)二级护理病情较重、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病员。适当地做室内活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协助注意观察病情变化每1至2小时巡视1次。(4)三级护理一般病员。在医护人员指导下生活自理注意观察病情。根据病情参加一些室内、外活动。
综上所述邓某和怀某应当赔偿张某的今后护理费具体数额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确定。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广州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广州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537949.6元二级伤残484154.64元
三级伤残430359.68元四级伤残376564.72元
五级伤残322769.76元六级伤残268974.8元
七级伤残215179.84元八级伤残161384.88元
九级伤残107589.92元,十级伤残53794.96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187434元二级伤残168690.6元
三级伤残149947.2元四级伤残131203.8元
五级伤残112460.4元六级伤残93717元
七级伤残74973.6元八级伤残56230.2元
九级伤残37486.8元十级伤残18743.4元。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537949.6元农村居民187203.8元。
十一、丧葬费27842元。(若只是伤残没有第十、十一项费用)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及双方责任酌情判决。
十三、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十四、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广州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广州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