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导读:
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有哪些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一般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2、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
3、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二)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的相关规定
1、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3、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4、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5、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6、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7、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8、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三)检验、鉴定相关规定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2、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5、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相关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调查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5、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6、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7、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8、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的查阅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自费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相关规定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不予受理复核申请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4、终止复核的情形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6、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六)损害赔偿调解相关规定
1、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6、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7、不予调解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一方当事人不申请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终止调解的情形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终止调解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记录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