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强制险出事故后怎么办
导读:
之规定王某虽无责任但其未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和其他险种应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理分析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国家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对于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也就是说未投强制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的是行政违法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那么未投强制险出事故后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之规定王某虽无责任但其未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和其他险种应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理分析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国家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对于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也就是说未投强制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的是行政违法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关于未投强制险出事故后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8年王某驾驶摩托车与刘某相撞至刘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未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相关险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王某未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且无过错该责任应由刘某自负与王某无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有根据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也不持有在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投保的尚未到期的其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该机动车方按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之规定王某虽无责任但其未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和其他险种应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国家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对于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也就是说未投强制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的是行政违法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
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从维护交通安全和救济受害人方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法理分析至少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问题一混淆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未投保强制险应承担的是行政违法责任而肇事赔偿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非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民事责任问题二混淆了强制险与商业险的区别。在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的尚未到期的其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险不是强制险二者不同替代且作为一种商业险是否参险应基于自愿不能因不投保商业险承担任何责任否则不仅有违订阅商业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而且当事人之前对此并没有心理预期如强制当事人因此承担不利的后果有违法律实施的基本原则问题三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对当事人未投强制险并无具体规定其他法律对此种情况下的民事责任也无相关规定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说白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过错责任应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处理此类案件江苏高法作为一个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既无立法权亦无司法解释权在法律之外给当事人设定义务有违立法法和司法解释权限的规定问题四无过错未投保车主的合法财产权与对方当事人的赔偿请求权在位界上并无高低之分让其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实际是侵犯一种法益来保护另一种法益不仅显失公平而且违法。
立法建议
建议立法机关就无过错车主未投强制险应如何担责的情形进行立法规制以防司法实践的混乱。
在立法出台前建议按照民事侵权的一般原则根据过错大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退一步讲即使要彰显对受害者的保护与交通安全的维护突出对未投强制险车主的民事制裁也不能突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设定的最低责任限额为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标准进行理赔。且如当事人财产不足于同时满足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责任时亦应以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行政违法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