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擅自从事交强险要怎么处罚
导读:
详解本条是对保险公司擅自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处罚规定。本条例第5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即不是每个保险公司都能够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没有获得批准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和第36条的内容是相对应的第36条规定了非保险公司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而本条规定了保险公司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那么保险公司擅自从事交强险要怎么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详解本条是对保险公司擅自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处罚规定。本条例第5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即不是每个保险公司都能够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没有获得批准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和第36条的内容是相对应的第36条规定了非保险公司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而本条规定了保险公司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关于保险公司擅自从事交强险要怎么处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详解
本条是对保险公司擅自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处罚规定。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从行为主体看需是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我国实行设立的审批制度保险法第71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从业务范围看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还必须有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权力。本条例第5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即不是每个保险公司都能够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没有获得批准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出这样的规定其原因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需要有相当的准入条件和标准这样才能够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时也可以更好的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本条和第36条的内容是相对应的第36条规定了非保险公司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而本条规定了保险公司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同第35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相比对保险公司的责任要求更严格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其目的在于最优先维护善意投保人的利益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第36条规定的20万元相比提高了罚款的数额
3.对于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停业整顿和吊销经营许可证是比较严重的行政处罚由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这两项行政处罚实质上是行政法规所能够设定的最高处罚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对于停业整顿和吊销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对保险公司规定更严格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1.保险公司是从事保险业务的市场主体有义务更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而违反了相应的规定则其法律责任也应更严格
2.只有保险公司都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合法地从事经营行为才能够保证整个保险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而这样良好的经营环境保险公司是最主要的受益者
3.由于保险公司具有从事保险的完备条件且其在公众中享有一定的声誉其违法行为也更具有迷惑性危害后果也更严重所以对保险公司的行为理应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进行严格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