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辩护,强奸罪判罚案例

导读:
1998年5月29日,餐馆女老板龙某带着在餐馆打工的未成年少女龙某到公安机关报案,龙某控诉王某在1998年3月23日至5月27日先后强奸其十屡次。1999年7月12日,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有强奸罪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受害人龙某的报案资料,龙某姐姐的证言,龙某母亲的证言,黄某某的证言,龙某的证言。公诉机关以为以上证据已构成证据链,能够证明王某犯有强奸罪。海口市新区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有强奸罪的证据不充沛,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王某无罪。王某不服,再次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