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导读: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行为人对造成交通肇事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的。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符合该种行为的主客观特征同时可以解决理论上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的争论防止出现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定相同罪名的逻辑矛盾解决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共同犯罪问题不至于出现共同过失犯罪这一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结论。认为具有“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交通肇事罪就转化成为故意犯罪。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行为人对造成交通肇事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的。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符合该种行为的主客观特征同时可以解决理论上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的争论防止出现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定相同罪名的逻辑矛盾解决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共同犯罪问题不至于出现共同过失犯罪这一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结论。认为具有“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交通肇事罪就转化成为故意犯罪。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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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一)犯罪客体的上的区别。犯罪客体是区别此罪彼罪的重要标准交通肇事的犯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与安全交通肇事行为人完成交通肇事行为时违反了交通法规、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故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逃逸行为侵犯的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国家正常司法追诉活动、公民人身权、财产权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有迅速报案接受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义务但在刑法上我国并未规定行为人犯罪后必须报案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处理逃逸行为侵犯刑法保护的客体只能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逃逸行为人肇事后逃逸一般不再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而威胁到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财产权。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上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行为人对造成交通肇事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的。至于对于违反交通法规来说则往往是明知故犯。但判定行为人主观性质的依据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是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犯罪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结果的发生完全是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对违章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持故意态度就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逃逸人对逃逸造成的后果果在主观上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鉴于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对逃逸造成的结果本身有时是持直接故意的心理而该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也不再是公共安全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逃逸行为已经不再只是一个情节而完全可以作为独立的罪行当然也不是所有逃逸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当行为达到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等无法挽回的损失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即其犯罪形态为危险犯而由于行为本身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抢救被害人生命危险的紧迫性这种危险只要达到抽象的危险即可。可见逃逸和交通肇事之间是有着重大区别的交通肇事的外延已经不能包括逃逸了。据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将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情节是不妥当的。
定性
交通肇事逃逸明显不同于交通肇事那么对逃逸应如何定性呢?理论界有如下观点
(一)独立罪名说。论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致人死亡完全符合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全部构成要件成立一个新的不作为。又由于解释认为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中可以出现共同犯罪再由于我国刑法明确把这种情况的故意杀人行为排除在故意杀人罪的罪名范围外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就应构成一个新罪。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符合该种行为的主客观特征同时可以解决理论上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的争论防止出现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定相同罪名的逻辑矛盾解决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共同犯罪问题不至于出现共同过失犯罪这一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结论。
此论者看到了逃逸行为的独立性是可取的但错在仅将“逃逸致人死亡”独立出来而没有看到这种独立性来自于在“肇事后逃逸”时已经转化的心理。因此独立成为罪名的应该是肇事后逃逸而不是“逃逸致人死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
(二)转化犯说。认为具有“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交通肇事罪就转化成为故意犯罪。不难看出此种转化犯的含义似乎与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其他转化犯(如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以及部分转化为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有所不同这些罪的主观方面并不发生变化只是由于具有特定情节转化为其他罪名因此该说存在明显漏洞。
(三)吸收犯。此论者认为交通肇事后畏罪潜逃行为符合吸收犯的特征具有吸收关系交通肇事是前行为是一种作为行为主观上是过失而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放任不管则是后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主观上是故意(间接)前、后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如果两个行为均构成犯罪则应按吸收原则定罪量刑而不能一律都按交通肇事处理。照此说法“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没有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这显然有点粗糙。
(四)数罪说。基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逃逸致人死亡是故意行为的认识认为逃逸致人死亡不能包含在内而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此说有很大的合理性但错在没有考虑到情节轻微等复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