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必须知道的时限有哪些

导读: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事后报警的时限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检验、鉴定的时限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那么交通事故处理必须知道的时限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事后报警的时限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检验、鉴定的时限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关于交通事故处理必须知道的时限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事后报警的时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检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调解的时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八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