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者应重罚
导读:
争论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成某由于肇事后逃逸而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不能以成某肇事后逃逸而对其加重处罚。逃逸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不是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仅有逃逸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有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且其行为在原因力上应起主要或全部作用这种原因力程度就是刑法上的交通事故责任。本案对成某事故责任认定根据的是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而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者应重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争论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成某由于肇事后逃逸而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不能以成某肇事后逃逸而对其加重处罚。逃逸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不是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仅有逃逸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有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且其行为在原因力上应起主要或全部作用这种原因力程度就是刑法上的交通事故责任。本案对成某事故责任认定根据的是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而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关于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者应重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争论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成某由于肇事后逃逸而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不能以成某肇事后逃逸而对其加重处罚。如果再以肇事后逃逸而加重处罚则是对同一情节作重复评价既不符合法理亦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应加重处罚。
评析
上述两种争议意见的分歧在于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采取的态度不同。第一种意见对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全部采信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来认定被告人的事故责任认为被告人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逃逸而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入罪时已考虑逃逸行为故量刑时不能再作重复评价所以不能加重处罚。这种意见的错误就在于完全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因为公安交警部门是按照行政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来认定行为人事故责任的所认定的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责任与刑法上的事故责任是有区别的。就本案来讲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作为对被告人行政法上的评价是正确的被告人有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可以得出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结论。但是作为追究被告人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是不全面的。逃逸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不是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仅有逃逸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有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且其行为在原因力上应起主要或全部作用这种原因力程度就是刑法上的交通事故责任。因此逃逸行为不能作为刑法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只能是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的一种量刑情节。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成某有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时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没有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此种违法行为与本案事故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且至少是主要原因从刑法上评价成某应负主要以上的事故责任。本案对成某事故责任认定根据的是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而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此对成某加重处罚并没有对逃逸情节作重复评价。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