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导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那么交通肇事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关于交通肇事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交通肇事如何定性
所谓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尚未纳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经开发并纳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内河航道、海运航道、湖泊等属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则不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当分别以下情形处理
1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生产、作业因不服管理、违反生产劳动安全等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主管人员指使、强令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2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生产、作业有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3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非生产、作业活动致人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致使交通工具严重毁坏的以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