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致人死亡承担的法律责任

导读:
逃逸致人死亡承担的法律责任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所以有这样的一种观点“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应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而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所以综合来看“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是不同的两个罪。那么逃逸致人死亡承担的法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逃逸致人死亡承担的法律责任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所以有这样的一种观点“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应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而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所以综合来看“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是不同的两个罪。关于逃逸致人死亡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逃逸致人死亡承担的法律责任
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问题是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所须面对的最实际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逃逸致人死亡”与相似罪名的区别二是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如何适用。笔者就这两方面问题展开论述。
“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对于解释第5条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所作的解释以及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在学术界存在争议是因其与间接故意杀人罪在构成上存在相似性造成的。所以有这样的一种观点“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应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而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从这个角度看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后在一定程度上知道由此造成的后果且又对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持放任态度最终造成伤者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笔者认为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从发生状态上看是交通肇事的延续是对前行为的加重情节。这种加重情节是以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为前提即仍是以交通肇事罪这一先行犯罪的成立为基础的是先行行为在结果情节上的加重。
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伤者死亡存在间接故意而在有的情况下肇事者可能认为肇事行为仅会造成受害者受伤其主观上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比较两种犯罪行为的差别不能仅凭主观方面的相似就认定行为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这是不符合犯罪构成主客观统一的理论也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须结合行为的客观方面。
从客观方面讲如果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就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是导致伤者死亡的排他性原因。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伤者人身的危险进程处于或者基本处于排他性支配状态排除了他人对伤者实施救助的可能性伤者的生命安全完全依赖于行为人的救助。而显然“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能产生这种完全排他的状态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是可以有获得其他人救助的可能性的。所以综合来看“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是不同的两个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