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导读:
所以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上述三类义务为逃避任何一类义务在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处理机关采取关押或押解途中而脱逃对行为人的脱逃行为应认定为脱逃罪另行定罪处罚而不是以交通运输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依据解释规定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那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以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上述三类义务为逃避任何一类义务在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处理机关采取关押或押解途中而脱逃对行为人的脱逃行为应认定为脱逃罪另行定罪处罚而不是以交通运输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依据解释规定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解释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为刑法仅处罚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或威胁的行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处罚。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
(一)停车义务
(二)保护现场
(三)抢救伤者和财产
(四)报警
(五)听候处理。
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
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⑵五项行政义务⑶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所以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上述三类义务为逃避任何一类义务在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什么是逃跑词义是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在这里笔者认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要与脱逃区别开来。脱逃词义是脱身逃走。在刑法意义上构成脱逃罪的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所以脱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脱离。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处理机关采取关押或押解途中而脱逃对行为人的脱逃行为应认定为脱逃罪另行定罪处罚而不是以交通运输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4、“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
依据解释规定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笔者认为不能笼统认为是事故发生后的无限长的时间段。这个时间段应界定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间。行为人在这个时间段逃跑的属于解释规定的“逃跑”行为在被关押或押解途中脱逃的属脱逃罪而非定本罪。逃跑的地点笔者认为并不限于当场。行为人在被事故处理机关带去谈话尚未采取关押措施时趁人不背离开的仍应认定为解释中的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