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如何构成的

导读: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交通肇事罪在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侵害其行为实质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均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加重处罚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王某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没有对王某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那么交通肇事逃逸如何构成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交通肇事罪在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侵害其行为实质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均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加重处罚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王某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没有对王某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如何构成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同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
一是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
二是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
三是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
四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除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任何人。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②
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4、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在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侵害其行为实质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至项规定的情形均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加重处罚了。
2、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触犯了刑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交通肇事而继续行驶驶离了现场的则不能适用本情节加重处罚。
3、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因为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了事故现场根本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情况主观恶性较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如王某交通肇事案案件发生后王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其后随同受害人乘坐“120”急救车到了医院为受害人办理了住院手续并在案发当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王某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没有对王某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