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交通事故报告包含的内容
导读: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那么特大交通事故报告包含的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关于特大交通事故报告包含的内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特大交通事故报告包含什么内容
(一)、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例部门。
3、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及将所发生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二)、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二、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程序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一)、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历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结束。
(二)、违反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成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合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国务院国务院发布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为了适应事故处理中对者的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和收取事故处理费的需要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案件的通知等有关标准尽量协调起来经商得国家统计局同意决定对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标准略作修改从1992年1月1日起在事故统计和处理中使用。现将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1984年11月10日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填报交通事故报表的通知和1987年11月23日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事故统计分类的标准执行至1991年12月31日为止。
3、在事故统计中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统计范围不变动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血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