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导读:
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那么如何做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关于如何做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如何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交通事故必须做劳动能力鉴定吗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通常会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是否达到伤残以及伤残等级从而确定是否主张残疾赔偿金。而如果达到了伤残等级并有被扶养人的话被扶养人一般也都会参与到诉讼中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解释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确定。那么被扶养人主张生活费是否一定要经过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呢?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就此存在较大争议不同的主审法官在实体处理中也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判决支持受害人的请求有的判决驳回受害人的请求这就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仅仅围绕是否构成伤残以及达到伤残等级的级别而进行很少对受害人作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且在现行体制下负责伤残等级鉴定和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并不同一如果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就要进行两次鉴定这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无形中也延长了案件审理时间不利于当事人索赔。而且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又不接受遭受工伤以外的其他伤害的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客观上也使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今也没有明确的办法、规定使伤残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相衔接这就导致受害人索赔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