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获刑罚的标准
导读:
经公安机关对李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测鉴定肇事车辆为不合格并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肇事获刑罚2004年2月12日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为由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1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作出判决认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事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李某驾驶不合格车辆并严重超载行驶可酌情从重处罚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预缴事故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查明事实断是非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违章行为以及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交通肇事获刑罚的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经公安机关对李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测鉴定肇事车辆为不合格并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肇事获刑罚2004年2月12日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为由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1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作出判决认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事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李某驾驶不合格车辆并严重超载行驶可酌情从重处罚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预缴事故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查明事实断是非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违章行为以及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关于交通肇事获刑罚的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3年10月22日12时左右被告李某为陈某从泰兴市黄桥镇运回面粉当其驾驶超载三吨多面粉的江苏FD0219号变型拖拉机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安县某服饰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一辆拖拉机过程中将经该路段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邵某撞倒受伤。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共花去医疗费3294.83元、丧葬费3000元。事发后李某即用手机向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经公安机关对李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测鉴定肇事车辆为不合格并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此后李某按照公安机关的赔偿建议书确定的赔偿份额交纳赔偿金58000元。
交通肇事获刑罚
2004年2月12日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为由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1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作出判决认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事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李某驾驶不合格车辆并严重超载行驶可酌情从重处罚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预缴事故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为获赔偿上公堂
在料理完邵某的后事后因李某与邵某的继承人就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邵某的继承人许某等人遂以李某和陈某为被告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庭审中原告许某等人诉称2003年10月22日被告李某驾驶未经年检且经鉴定不合格的号牌为江苏FD0219号变型拖拉机为被告陈某装运面粉当其行驶至204国道海安某服饰公司门前在不具备超车条件下强行超车将已注意观察路面通行状况由东向西步行靠近公路左边线的邵某撞倒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李某超载达到核定装载重量的350且存在多种违章行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陈某明知李某车辆核定装载重量仅为1吨仍指使李某超载对事故的发生有着不可规避的因果关系应当与李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李某与陈某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95379.80元但是原告并未能举证证明陈某指使或者强行要求李某超过有关部门核定的装载质量为其装运面粉。
被告李某辩称本起事故经海安县及南通市两级公安机关责任认定我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原告方有证据证明的各项费用愿意按照公安部门出具的赔偿建议的比例予以赔偿。由于我已经被科以刑罚原告再向人民法院主张由我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该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则辩称我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查明事实断是非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违章行为以及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邵某横穿马路对道路的动态情况观察不够没有注意避让机动车辆其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是发生事故的因素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某驾驶超载车辆在超车过程中遇有情况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是以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的具有财产损害赔偿性质而非属于精神抚慰金依法应当得到支持。被告李某与陈某之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陈某指使或者强行要求被告李某超过有关核定的装载质量从事运输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支付因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对这个争议的处理实际上涉及到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在受害人死亡后对有关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的规定问题关系到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即是对精神上的抚慰还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从我国的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于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后其继承人在主张损害赔偿时对各种损失的计算方法经历了扶养丧失说向继承丧失说的嬗变。所谓扶养丧失说是指在计算各种损失时应以被扶养人丧失的生活来源作为计算的依据。基于此种学说在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而失去了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对此就予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仅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即只对受害人的继承人造成的具体的、直接的、积极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除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不承认有其他财产损失。对于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家庭的整体收入减少因其属于抽象的、间接的、消极的财产损失而未被纳入扶养丧失说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而对于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其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