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构成多个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导读:
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构成多个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个受害人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了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以至实践中做法不一有很多地方都是按最高一个伤残等级赔偿了残疾赔偿金而对低的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没有考虑。这就明确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提出了可操作依据。那么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构成多个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构成多个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个受害人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了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以至实践中做法不一有很多地方都是按最高一个伤残等级赔偿了残疾赔偿金而对低的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没有考虑。这就明确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提出了可操作依据。关于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构成多个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构成多个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个受害人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了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虽然对残疾赔偿金作出了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对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以至实践中做法不一有很多地方都是按最高一个伤残等级赔偿了残疾赔偿金而对低的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没有考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自2004年向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下发文件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0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并要求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参照。
这就明确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提出了可操作依据。
正确的做法就是按照2002年公安部新出台的(GB-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和赔偿指数等加以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适用如下公式
(∑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百分比表示0≤Ia≤10%
通俗的理解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最高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伤残赔偿指数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已有明文规定但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却没有规定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造成人民法院在确定多等级伤残赔偿金时标准不一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人员计算出的赔偿金出入很大。
一人有5处伤残等级分别是3级、4级、5级、6级、7级。3级伤残赔偿指数为804、5、6、7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能超过10%超出的按10计算。故伤残赔偿指数与各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能大于90%。
如某人伤残三处分别评定为六级七级和九级在交通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对方承担70%则他的赔偿额为实际赔偿额等于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70%×(几个伤残等级最高一个六级的伤残赔偿指数50%七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注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小于等于10%)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17号关于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的论述被上诉人招某有三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小于等于10%原审酌情以每处5%计算并无不当同时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与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20+5+5)满足小于等于100的规定。由于该规定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及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等综合计算更能体现对多处伤残者公平合理的补偿也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故原审计算被上诉人招某应得的残疾赔偿金为数额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鉴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标准不一在相关标准制定机关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笔者提出探讨性意见适用累积法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听听伤残赔偿标准。
如某人伤残三处构成八级、九级、十级伤残则八级伤残赔偿指数为30%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先计算出距最高的伤残等级较近的某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某级伤残赔偿指数乘以(1减去多处伤残等级中最高一处的伤残赔偿指数)这样计算出某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那么某人的九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20%×(130%)14%再计算距最高伤残等级位次较远的另一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另一级伤残赔偿指数乘以(1减去多处伤残等级中最高一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再减去先计算出的某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再多处伤残的依此法计算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那么某人的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10%×(130%14%)5.6%.代入“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公式即某人的综合伤残赔偿数等于伤残赔偿总数×赔偿责任系数×﹝30%(14%5.6%)﹞法制手抄报。因为括号内的数值必须小于或等于10%故取最大值10%最后某人获赔偿额等于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30%10%)。
如一人两处伤残各为一级伤残仍按100计算而不是200或110
此方法虽比较繁琐但比较科学、合理更符合‘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公式设计理念也便于掌握。
(原来观点是25级每次提高为百分之四610级每次提高为百分之二但总和不超过百分之十或超过一级伤残百分之百的赔偿比例)
构成多个伤残等级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自起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2002)。
该标准规定构成多个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符号含义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按其中最高一个级别计算。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一个的伤残赔偿指数(比例)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百分比表示0≤Ia≤10%。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具体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的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浅析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内容提要在审理致人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伤残赔偿金是损害赔偿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正确计算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受害人的伤残经鉴定部门评定存在多种伤残等级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需要通过综合计算公式来计算伤残赔偿金而该公式中的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取值决定着最终赔偿数额的多少。本文通过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进一步论述了Ia的合理取值范围并总结了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Ia的实际应用。
一、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适用的标准是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5-1992(以下将该标准简称为GA35-1992)。起则开始适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02(以下将该标准简称?GB-2002)。GB-2002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了GA35-1992。至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GB-2002是伤残评定工作适用的新标准。这个新标准是在充分总结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GA35-1992的执行经验和吸收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该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十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数学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在GB-2002实施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GA35-1992对多处伤残的情况是进行综合评定的不能全面反映受害者综合伤残程度。在GB-2002实施后对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后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这样评定的好处在于更准确反映受害人的受伤程度在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上更科学更合理。
二、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及对公式中各因素的解读
GB-2002在附录BB.2伤残标准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公式为C=Ct×C1×(Ih∑Ia,i)
1、公式中各字母代表的因素
C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伤残赔偿指数。百分比()表示Ih伤残等级中最高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百分比()表示
∑Ia,i指若干个Ia之和即Ia1Ia2Ian(i=123n,)所以对于上述B.2中的计算公式也可以通俗的表达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2、公式中各因素的取值
3、对公式中各因素的解读
(1)Ct伤残赔偿总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排除本条第一句话规定的伤残等级因素也可以说当伤残等级为一级时Ct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该数额是伤残者可能获得的最高伤残赔偿额所以也被称作了伤残赔偿总额。
(2)C1赔偿责任系数
就是损害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取100如双方对等责任则取50如对方负主要责任且三七分责则取70。以此类推。
(3)Ih伤残等级中最高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当一个受伤害者的伤残构成多等级伤残时Ih取其中最高一级伤残所对应的指数。
(4)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指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即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百分比()表示且0≤Ia≤10%。另外还须满足∑Ia,i≤10即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Ih∑Ia,i≤100。即Ih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明确规定的标准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附加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样。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综合网上学者的意见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还有待制定机关早日对Ia的标准做出统一规定。
三、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Ia取值的做法
GB-2002在附录B伤残标准中虽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步骤或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对应数值(即什么等级的Ia为多少)以及该如何浮动也未对Ia进行举例说明其如何适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确定Ia时随意性很大致使确定赔偿额时也颇有争议。各地、各司法机关、各鉴定机构、甚至同一单位的不同人在执行时均不一致。Ia的确定是由各地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或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目前各地法院对Ia取值的做法有
1、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云南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1098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3、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注一级的附加指数为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4、江苏
每增加一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5。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5、江西的部分地区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赔偿指数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
6、北京
由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附加指数、赔偿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