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损害如何赔偿?
导读:
交通事故律师解答这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况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规定解答如下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无法认定民事赔偿仍然可以进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这是现代交通工具引发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复杂性决定的。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事故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那么交警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损害如何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律师解答这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况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规定解答如下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无法认定民事赔偿仍然可以进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这是现代交通工具引发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复杂性决定的。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事故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关于交警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损害如何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这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况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规定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无法认定民事赔偿仍然可以进行。
原因分析
何为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其含义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无法对事故做出判断究竟由谁承担事故责任。这是现代交通工具引发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复杂性决定的。
事故责任不认定不等于损害赔偿不能进行因为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一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在该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如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事故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虽然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但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3.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深度解答
如何证明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是案件的一个难点也是想打赢这场官司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民法通则第131条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以看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责任分配过程中只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一方减责的前提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这样一个事实。由于受害人一方一般情况下仅就其受到的客观损害的结果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其不会表明自己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从而达到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就产生了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应当对受害人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因此对于减责事实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在一般情况下也会积极行使以减轻自己一方的民事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这些事实的存在那就必然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相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是弱者对弱者人权的保护这大概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本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