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时效是多久
导读: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时效是多久1、我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车祸人身损害赔偿时效计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适用的几种诉讼时效起算方式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实施以前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并据此主张以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时效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时效是多久1、我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车祸人身损害赔偿时效计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适用的几种诉讼时效起算方式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实施以前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并据此主张以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时效是多久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时效是多久
1、我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车祸人身损害赔偿时效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适用的几种诉讼时效起算方式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在审判实践中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这个是最保险的)
2、交警事故认定书送达日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以前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最高院、公安部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而公安机关的调解必须在事故责任已经认定的前提下进行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一般要求原告应提供以下二个证据材料(1)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2)调解终结书或赔偿建议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实施以后交警部门的调解虽不再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但法院仍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没有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不少人认为既然事故认定书是起诉的前提条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表明公安机关已就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理到此结束接下来进入当事人私力救济的阶段当事人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并据此主张以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
同时与道交法配套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不过强制保险如何赔偿。现实中这个期限也不是铁板一块还是有些中止或延长的也是容易导致受害人提起诉讼超过1年期间的原因之一。再者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1年内并不代表当事人就可以起诉。很多时候受害人的治疗尚未完全结束当事人仍需二次、三次甚至多次手术损失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法向法院明确诉讼请求无法进入诉讼程序。
3、治疗终结日
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最主要缺陷就是治疗终结时间本身很难确定现实生活中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有以出院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康复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这样一来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就不是一个确切的时间法院很难认定超过期间是受害人主观上不积极主张权利还是客观上不能主张权利。
4、伤残评定日
伤残评定之日是指委托鉴定之日还是指鉴定机构做出伤残等级之日存在不同看法即使该时间被最终确定为其一但不是所有事故受害人均需要伤残评定明显不构成伤残、无需进行伤残评定的案件时效期间从何起算还有有的受害人符合构成伤残条件但却不积极地进行伤残评定时效期间总不能一直不起算(今天我手里接到的案子就是5年后才去鉴定所以仔细研究了一下这个问题而且仔细查看了一下关于交通事故致伤残的相关规定对于伤残鉴定的期限并没有限制一般是在病情稳定后去做鉴定但是没有鉴定最后期限的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来目的就是对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加以制裁但对于受害人伤残评定之前的懈怠行为却无法制裁由此看来这个规则也有重大缺陷。
对于当事人恶意拖延进行鉴定的情况如果最后鉴定出来构成伤残这个时候可以这么理解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包含二层含义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的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而涉及到诉讼时当事人便要明确受到侵害的程度受到的损失额是多少因此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既涉及到治疗又涉及到伤残鉴定的1年诉讼时效以收到伤残鉴定结论之日为起算点尚可接受。
但是如果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并没有评定为伤残只评定了三期时间这时候我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能够按照伤残认定日开始起算而是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医疗终结之日为起算点。
5、权利主张日
我国民法典第195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了三种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