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造成胎儿死亡的,孕妇有哪些应赔偿请求权

导读:
雷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由责任人陈某、徐某及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雷某婴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费共计180975.20元。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孕妇而胎儿存在于孕妇的子宫内母体受到伤害将对婴儿的早产具有诱发或加重作用司法鉴定结论已经证明雷某之胎儿早产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本案雷某之胎儿早产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导致胎儿早产不久后死亡的原因就是因为其母体受到了伤害使其出生后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不能与正常出生的婴儿享有同等的生命健康权。所以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那么交通事故中造成胎儿死亡的,孕妇有哪些应赔偿请求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雷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由责任人陈某、徐某及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雷某婴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费共计180975.20元。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孕妇而胎儿存在于孕妇的子宫内母体受到伤害将对婴儿的早产具有诱发或加重作用司法鉴定结论已经证明雷某之胎儿早产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本案雷某之胎儿早产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导致胎儿早产不久后死亡的原因就是因为其母体受到了伤害使其出生后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不能与正常出生的婴儿享有同等的生命健康权。所以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关于交通事故中造成胎儿死亡的,孕妇有哪些应赔偿请求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2011年9月1日孕妇雷某(女)到医院检查胎儿情况正常。当天乘坐陈某(男)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徐某(男)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超车过程中发生刮撞造成驾驶员陈某、乘客雷某受伤。雷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外科住院治疗第二天转入妇产科住院当天生育一男婴因婴儿属于早产儿出生后出现循环衰竭、病情危重婴儿出生后第二天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陈某、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客雷某无责任。雷某申请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雷某之胎儿早产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雷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由责任人陈某、徐某及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雷某婴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费共计180975.20元。
分歧
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雷某的婴儿还未出生但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母体受到伤害致使其胎儿早产胎儿早产死亡后责任人是否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公民或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出生”即生命孕育阶段的胎儿完全脱离母体且出生时为活体即具有生命能力。本案中损害发生时胎儿尚在母体中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自然人享有权利与义务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新生儿出生后即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其在母体中受到的健康损害可以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孕妇而胎儿存在于孕妇的子宫内母体受到伤害将对婴儿的早产具有诱发或加重作用司法鉴定结论已经证明雷某之胎儿早产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所以责任人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这种处理更有利于对生命健康权的司法保护虽然这种处理目前法律依据并不明确。
评析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意外事故使母体内的胎儿遭受侵害的诉讼案但由于现行民事法律对于胎儿保护的规定基本处于真空状态法学界对于对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认识也大不相同导致司法实务中是否支持该项请求权的态度也迥然各异甚至对完全相同的案例得出的是截然相反的判决。针对司法实践中我们无法回避胎儿损害赔偿问题的发生与日益增多的趋势胎儿势将成为民事主体中特殊的一类对胎儿如何实施有效的法律保护也将是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案的处理也就是一种司法实践中积极的探索。
笔者认为虽然按照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定胎儿尚未出生就不是法律所定义的“人”就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存在但是作为孩童出生后的民事权利却应该受到法律的完整保护。孩童在出生前在母体受到的伤害势必使之出生后作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也受到了侵害应该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再完整。本案雷某之胎儿早产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导致胎儿早产不久后死亡的原因就是因为其母体受到了伤害使其出生后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不能与正常出生的婴儿享有同等的生命健康权。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在时间上并不必要求同时发生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不是胎儿本身的权利而是其出生后作为孩童的权利。所以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