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撞死人的赔偿原则
导读:
火车撞死人的赔偿原则案情简介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xx前往xx市xxx父母家。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xx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xx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xx铁路局告上法庭。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法院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那么火车撞死人的赔偿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火车撞死人的赔偿原则案情简介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xx前往xx市xxx父母家。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xx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xx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xx铁路局告上法庭。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法院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关于火车撞死人的赔偿原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火车撞死人的赔偿原则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xx前往xx市xxx父母家。横穿铁路时xx至山海关的N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xx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xx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xx铁路局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法院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法院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解析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法院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xx法院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法院判决铁路部门赔偿xx家属20万元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xx被撞身亡存在过错。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