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导读:
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那么2014年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关于2014年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浙江省一般参照30元—15元的标准计算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B、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C、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对丧葬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涉及伤亡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请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法院确定。有关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向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咨询。
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
相关数据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即2013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6106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513元
6、住院伙食补食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人/天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