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包括哪些步骤
导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指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在交通事故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和与交通事故无关的物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那么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包括哪些步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指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在交通事故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和与交通事故无关的物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关于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包括哪些步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包括哪些步骤
(一)报警、受理和处警
1、报警和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必须填写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认真做好以下记录
①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③人员伤亡情况
④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⑤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对于不属于交通事故案件或者不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是应当告诉报案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
2、处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指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
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其通知或者报告有关部门派人前往处理。
交通警察到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到达时间和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形态、初查后果等现场简要情况需要增加救援人员或者装备的一并报告。现场处置结束后应当再次报告。
(二)现场处置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1、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2、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3、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4、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三)现场调查(侦查)、取证
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①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②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③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④其他调查工作
1、现场勘查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在交通事故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和与交通事故无关的物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检验、鉴定
在调查取证阶段对交通事故中的人员、车辆、道路以及痕迹、物品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报告后2日内将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以1次为限。
(四)立案
交通事故立案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一项工作制度。立案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前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手续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经批准予以立案。
接着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或单位参与事故处理有关事宜。对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是一种多用途通知书对不受理、不立案、不调解等事项都可使用。俗称“万能通知书”。
(五)交通事故认定与复核
1、交通事故认定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2、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当场向各方当事人宣布。复核以1次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①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②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③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④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六)处罚裁决
对交通事故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对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七)损害赔偿调解
公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指在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申请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并调解下解决当事人有关损害赔偿争议的行政调解活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1、当事人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方式
①当事人之间的协商
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③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④向保险公司素赔。
2、调解的条件
①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②各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调解的合意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必须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出④必须以法定形式即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3、调解时限的起算和调解期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并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①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②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③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④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调解起算日开始后在调解的期间内与当事人约定具体的调解时间、地点和方式并于调解时间的3日前通知当事人。按规定应指派2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4、调解的程序
①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②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比例
④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
⑤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争议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不予调解的情形
①当事人未共同提出调解申请的
②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③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④对交通事故认定(包括复核结论)有异议的
⑤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6、在调解期间终止调解的情形
①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③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八)制作案卷文书
交通事故案卷是指将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按规定程序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的书面材料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