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之:误工费赔偿标准
导读:
2004年7月林某与张某、赖某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交警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林某一次性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2万余元。后林某认为身为教师的张某、赖某事故后所在学校仍足额发放工资故约定误工费损失5万余元不应支付以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关于误工费一项。发生事故后张某、赖某工资均虽由单位足额发放但其工作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事故发生后两人在职务晋升、经济待遇方面受到较大影响具有相当损失故本案实难认定林某对于交通事故调解书中的赔偿金额存在错误认识及构成重大误解林某应当继续履行调解协议。那么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之:误工费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4年7月林某与张某、赖某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交警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林某一次性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2万余元。后林某认为身为教师的张某、赖某事故后所在学校仍足额发放工资故约定误工费损失5万余元不应支付以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关于误工费一项。发生事故后张某、赖某工资均虽由单位足额发放但其工作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事故发生后两人在职务晋升、经济待遇方面受到较大影响具有相当损失故本案实难认定林某对于交通事故调解书中的赔偿金额存在错误认识及构成重大误解林某应当继续履行调解协议。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之:误工费赔偿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4年7月林某与张某、赖某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交警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林某一次性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2万余元。后林某认为身为教师的张某、赖某事故后所在学校仍足额发放工资故约定误工费损失5万余元不应支付以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关于误工费一项。
裁判要点
1.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交警主持下经过反复利益衡量和充分的自由协商对于赔偿项目和金额均作出一定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2.协议继续履行。发生事故后张某、赖某工资均虽由单位足额发放但其工作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事故发生后两人在职务晋升、经济待遇方面受到较大影响具有相当损失故本案实难认定林某对于交通事故调解书中的赔偿金额存在错误认识及构成重大误解林某应当继续履行调解协议。
裁判依据或参考
1.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法释〔2003〕20号)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赔偿金有关问题的答复(1998年3月18日〔1997〕行他字第31号)“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一)项所规定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金应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实际误工工日’的公式计算所乘之积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的亦只能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
4.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2005年3月1日)第1条“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第2条“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第3条“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附录2第3条“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可酌情适当延长误工损失日但应有鉴定人员意见。”第4条“对损伤后经治疗未达到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既已治愈的应按实际治疗天数计算。”第5条“原发性损伤伴合并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第6条“‘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是指由于原发损伤较重受害人的伤情预后变化很大或者出现严重感染、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况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定预后恢复的情况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明确。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应掌握以下原则a)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原则b)应考虑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合并症等情况c)应考虑受害人是否存在潜在性疾病或个体差异的情况d)摈弃主观武断深入科学分析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