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赔偿法律依据

导读: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带民事答辩状的时间。那么交通事故肇事赔偿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带民事答辩状的时间。关于交通事故肇事赔偿法律依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六条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
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带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