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索赔的误区

导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否则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那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索赔的误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否则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关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索赔的误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交通事故索赔上当事人或多或少存在误区包括机动车一方注定是冤大头、交通事故认定书定输赢、交通事故和工伤待遇不能同时主张等。本律师将常见的情况做如下总结方便大家使用
但是王律师同时提醒如果发生重大(如有人死、伤)还是应当第一时间当面咨询律师。两个作用第一律师的前期介入可以帮助你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起到很大作用在有人重伤、死亡的时刻就意味着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事关自由!第二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为你减小损失或者得到更大的赔偿中间的差额十之八九比你支付的律师费高出很多。
其外不要轻易的相信某些不负责任的保险理赔员随口承诺的类似“这个事故我们都赔你们先垫钱”真到给钱的时候你就会发现保险公司会告诉你索赔清单上好多内容都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需要车主自行承担(请保险公司不要对号入座)。
(一)机动车一方注定是冤大头?
新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或者故意引发交通事故的要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定输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否则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律师能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取得有确凿证据的话可以推翻责任认定书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重新的责任划分。但这个证明难度很大风险也很大建议还是咨询律师及早介入在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之前就组织证据为自己争取更有力的责任划分结果。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待遇不能同时主张?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生命权、健康权侵权纠纷一种是劳动合同纠纷。所以当事人可以分别主张且不相互冲突。只是用人单位可能会基于种种考虑而提出这种理由来达到免除单位赔偿责任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