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买保险下午撞人保险赔不赔
导读:
上午买保险下午撞人保险赔不赔典型案例案例一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基本案情2015年7月18日上午王某为其轿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自次日零时起一年。当天下午王某驾驶车辆撞倒行人田某造成田某受伤双方协商未果田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中院二审认为刘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于吴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对于吴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应予以赔偿对案件予以改判。那么上午买保险下午撞人保险赔不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午买保险下午撞人保险赔不赔典型案例案例一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基本案情2015年7月18日上午王某为其轿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自次日零时起一年。当天下午王某驾驶车辆撞倒行人田某造成田某受伤双方协商未果田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中院二审认为刘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于吴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对于吴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应予以赔偿对案件予以改判。关于上午买保险下午撞人保险赔不赔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午买保险下午撞人保险赔不赔
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2015年7月18日上午王某为其轿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自次日零时起一年。当天下午王某驾驶车辆撞倒行人田某造成田某受伤双方协商未果田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保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王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用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中院二审认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目的在于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到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时间段内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故该免责条款无效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经常遇到一些“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但这并未引起人们足够注意。本案中的交强险保险合同应该“即时生效”保险合同却载明“次日零时生效”直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投保人才发现落入了“保单陷阱”。这就启示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方单方拟制的格式条款一要看该条款是否有效二要看对方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和告知义务不能盲目的签字确认防止纠纷发生时“悔之晚矣”。
案例二
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基本案情曹某驾驶机动车撞伤程某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程某无责任。程某强直性脊柱炎与伤残等级存在关联性。强直性脊柱炎为次要作用参与度评定为25。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程某的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去除程某强直性脊柱炎与伤残等级存在关联性的25部分只计算因交通事故损伤75部分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中院二审认为程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住院治疗完全系因交通事故所致因住院而直接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以及鉴定费、施救费等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个人体质由先天遗传和后天获得形成是人体机能和形态相对稳定的客观特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受害人体质状况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不能因受害人的体质状况而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也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
驾驶员酒驾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基本案情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人身损失及财产损失。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吴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879元、护理费720元、车辆损失2000元。中院二审认为刘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于吴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对于吴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应予以赔偿对案件予以改判。
典型意义基于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益维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即使在驾驶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下交强险保险人仍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财产损失的赔偿显然没有这样迫切。交强险的保障水平与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将驾驶人严重过错情况下的交强险赔偿限定在人身损害范围内较为符合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状况和需求。
案例四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孔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重型普通半挂车与葛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失致葛某受伤。孔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营运证登记在公司名下。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由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孔某的过错程度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对孔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中院二审认为公司认可肇事车辆的营运证和行驶证均登记在公司名下且生效判决已查明事故车辆系挂靠在公司处故买卖关系不能推翻事故车辆与公司的挂靠关系一审判决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正确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挂靠是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实质上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挂靠人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在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要严格遵守行政法规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禁止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案例五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时应予免责
基本案情沈某实习期内驾驶大型客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坏致张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沈某系公交公司的职工发生事故时系从事的职务行为。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沈某系公交公司的职工发生事故时系从事的职务行为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二审认为商业险条款约定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在诸多车辆保险纠纷案件中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往往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争议的焦点。只有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才发生法律效力。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员必须详细介绍保险产品的特点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充分明确说明手续必须规范、完备。投保人对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说明合理投保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理赔中的争议。
案例六
因借用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二者应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王某甲驾驶登记在王某乙名下的轻型货车与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王某甲系王某乙之子王某甲的驾驶证与轻型货车车型不符。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刘某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乙明知王某甲无相应驾驶资格仍放任王某甲驾驶车辆二者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该责任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王某乙放任王某甲无证驾驶车辆二者均有过错二审改判二者对刘某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出现车辆实际所有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如租赁、借用等。在此情况下机动车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作为车主要切实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在租车、借车时一要注意审查车辆性能、安全系数等确保出借的车辆不存在安全缺陷二要注意审查借车人有无驾驶资格、是否酒后驾驶等确保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