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的基本准则是什么
导读: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它在确定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是否能够获得赔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理赔中是关键性的原则之一。该进出口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拒赔理由如下本案中香烟发霉变质是由于受潮和舱汗这两个原因引起而受潮和舱汗造成标的的损失责任分别由海上货运险的附加险中的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雨淋险承保。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本案中恶劣气候是平安险承保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0万元的香烟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由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为近因所引起的损失这就是近因原则。那么保险理赔的基本准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它在确定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是否能够获得赔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理赔中是关键性的原则之一。该进出口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拒赔理由如下本案中香烟发霉变质是由于受潮和舱汗这两个原因引起而受潮和舱汗造成标的的损失责任分别由海上货运险的附加险中的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雨淋险承保。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本案中恶劣气候是平安险承保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0万元的香烟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由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为近因所引起的损失这就是近因原则。关于保险理赔的基本准则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它在确定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是否能够获得赔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理赔中是关键性的原则之一。国际上保险立法都普遍规定保险赔案判例都普遍遵循近因原则。
案情简介
某市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三五牌香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保险金额100万元。运输途中船舶碰到恶劣气候持续数日通风设备无法打开导致货仓内温度很高而且出现了舱汗从而使这批进口香烟发霉变质全部受损。该进出口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对本案处理的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本案保险公司应当拒赔。拒赔理由如下本案中香烟发霉变质是由于受潮和舱汗这两个原因引起而受潮和舱汗造成标的的损失责任分别由海上货运险的附加险中的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雨淋险承保。该进出口公司只投保了平安险没有投保一般附加险或者附加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雨淋险所以本案中的货物损失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拒绝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赔偿的理由是诚然第一种意见中“香烟发霉变质是由于受潮和舱汗这两个原因引起”的说法没错。然而本案香烟受损之前运输气候与受潮和舱汗都是造成香烟受损的原因。同时在本案中恶劣气候与受潮和舱汗连续发生且又互为因果恶劣气候是前因受潮和舱汗是后果即恶劣气候导致受潮和舱汗的发生受潮和舱汗是恶劣气候的必然结果。因此恶劣气候是香烟受损的近因。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风险为近因所引起的损失。本案中恶劣气候是平安险承保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0万元的香烟损失。
本案处理指南
本案的第二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本案案情极其简单两种不同意见的分歧点也十分浅显明了但是本案道出了保险合同极其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即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它在确定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是否能够获得赔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理赔中是关键性的原则之一。国际上保险立法都普遍规定保险赔案判例都普遍遵循近因原则。
近因亦称最近原因并非指时间上、空间上的最近概念而是指在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有多种原因且各个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未中断的情况下对标的损失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直接促成结果的或一直有效的原因。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由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为近因所引起的损失这就是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从理论上看似乎不太复杂但在实际保险理赔过程中判定哪一种损失原因作为近因比较复杂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常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这是较常见的情况这唯一的致损原因即为近因。如果它属于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之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反该项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不需要负责赔偿。
(2)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同时发生或者先后发生但却是相对独立的。由于致损原因相对独立它们中每一个原因都可视作近因。如果这些致损原因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应予以赔偿。倘若都不属于承保责任的就不赔。要是有的原因属于承保责任有的却不是而损失是可以分别估计出来的保险人仅对属于承保责任的那部分损失负责赔偿。损失无法从价值上划分的保险人则可全部不赔。
(3)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连续发生且彼此间又互为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致损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前一个损因就是致损的近因。前后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当然要对损失负责。如果前一个损因不属于承保风险而后一个损因却是保险人对损失不必负责。反过来前一个损因属于承保责任而后一个损因却不是保险人仍然负责赔偿损失。本案即属于前一个损因属于承保责任而后一个损因不属于承保责任的情况。
(4)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但对损失的形成都是不可缺少的条件。这种情况下致损原因间断发生它们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因果关系由于有新的独立的原因插入而中断该新原因不是前一个原因必然的后果。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就应当对这些间断发生的原因仔细进行分析从中找出致损的近因。因为尽管它们对造成的损失都起着重要作用但一般来说不会完全一样终究有主次之分和作用多少之差别的。如果所有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就不必判定近因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如果它们中有的损因不是承保人承保风险就必须先找出近因再运用近因原则确定保险人是否要对损失负责赔偿。
我国保险法对近因原则没有作出规定。我国海商法对近因原则也没作出直接规定但是海商法第26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近因原则是国际上保险理赔遵循的基本准则属于国际惯例。我国保险法第147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我国的海上保险适用近因原则。本案中“投保平安险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正确处理意见正是“海上保险适用近因原则”的具体体现。然而近因原则并不是只有海上保险理赔过程必须遵守的。事实上近因原则与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样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其它险别的保险理赔同样要根据近因原则在判定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近因引起的基础上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要对损失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