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进行鉴定
导读: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均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那么什么时候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进行鉴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均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关于什么时候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进行鉴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什么时候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进行鉴定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均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