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三类交通事故的赔偿应该注意哪些

导读:
而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虽不属于“私车公用”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本人上下班途中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本人受伤、死亡职工本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亡其余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亡。保险公司赔偿上因考虑到人的生命、身体无价性“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职工本人承担何种责任其都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而对于职工在执行公务时造成本车车辆发生损失司法实践中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除保险赔偿外其余损失最终应由单位承担。那么有关三类交通事故的赔偿应该注意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而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虽不属于“私车公用”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本人上下班途中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本人受伤、死亡职工本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亡其余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亡。保险公司赔偿上因考虑到人的生命、身体无价性“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职工本人承担何种责任其都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而对于职工在执行公务时造成本车车辆发生损失司法实践中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除保险赔偿外其余损失最终应由单位承担。关于有关三类交通事故的赔偿应该注意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各种各样但按照损害对象划分大致可以将“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分为以下三类一是职工本人或职工的车辆遭受了损害二是第三者人员或第三者财产遭受了损害三是同乘人员遭受了损害。
1、事故造成职工本人或职工车辆损害?
法律上“私车公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都属于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即只要是非上下班途中因公受伤害不管责任大小就能享受工伤、工亡的相关待遇。而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虽不属于“私车公用”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本人上下班途中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本人受伤、死亡职工本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亡其余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亡。保险公司赔偿上因考虑到人的生命、身体无价性“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职工本人承担何种责任其都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而对于职工在执行公务时造成本车车辆发生损失司法实践中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除保险赔偿外其余损失最终应由单位承担。
2、第三者人员或第三者财产遭受损害?
在车辆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或第三者财产损失时明确了职工“私车公用”的性质即其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的基础上该损害责任承担主体就显而易见了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理赔后该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其余法律后果均应由单位承担。
3、车辆同乘人员遭受损害?
如同上述案例若同车乘客小吴与车主小徐为同事且一起去办理公务那么小吴所遭受的损害当然也属于工伤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双重赔偿。若小吴为其他非公司职工的乘客则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同时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该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应由单位承担。本案中小吴为某市政管理单位实习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只能按照后一种情况向保险公司和实习单位索赔。
4、“私车公用”者存在过错?
“私车公用”者无过错其损失在工伤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剩余部分最终由接受车辆服务的单位买单。
但是如果“私车公用”者存在过错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行为造成同乘人员或者第三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应该是有过错的无证驾驶者、醉酒驾驶者但是为保障受害方利益受害方仍然有权利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再向过错方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