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要双重赔偿吗
导读: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对于侵权人的该项抗辩理由不应采纳在该种情况下侵权人仍应当对赔偿权利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笔者认为如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权利人可以分别主张两项请求权从而获得双重赔偿。那么交通事故纠纷要双重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对于侵权人的该项抗辩理由不应采纳在该种情况下侵权人仍应当对赔偿权利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笔者认为如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权利人可以分别主张两项请求权从而获得双重赔偿。关于交通事故纠纷要双重赔偿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同时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就其损失同时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和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获得双重赔偿对于这种情况2009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就意味着从立法的角度已经基本确立了双重赔偿的原则但如何理解与适用该条款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争议。
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赔偿权利人已经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并获得理赔的情况下再向侵权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侵权人往往提出抗辩认为侵权人赔偿的范围只应当是赔偿权利人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款外其他部分损失对于侵权人的这种抗辩笔者认为虽然保险法只是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而并未明确赔偿范围但从公平的角度来看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赔偿权利人之所以能够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是由于其基于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投保了该险种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因此所获得的收益理应归赔偿权利人来所有如果因赔偿权利人支付保险费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那么明显有悖公平原则。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对于侵权人的该项抗辩理由不应采纳在该种情况下侵权人仍应当对赔偿权利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在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侵权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再向保险人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时保险人则往往主张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了赔偿因而保险人不应当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理赔责任对于保险人的上述抗辩理由笔者认为虽然保险法只是规定赔偿权利人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后可以再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并未规定赔偿权利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可以再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但分析保险法的立法本意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性质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因对人的寿命和身体造成的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故在赔偿权利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获得相应赔偿之后保险人不得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履行其对赔偿权利人应当履行的保险合同义务。综上笔者认为如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权利人可以分别主张两项请求权从而获得双重赔偿。
二、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是在因公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是在因公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那么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在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时同时向侵权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获得双重赔偿。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极大争议。
目前国际立法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分别是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一)选择模式(即择一模式)即受害人可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选择其中一种。(二)兼得模式系指允许受害人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给付即获得双份利益。(三)补充模式在此种模式下受害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均可主张但全部所得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的一定比例。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的关系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前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将此项规定理解为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二者可兼得从而判令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也有不少法院有其他不同的做法如北京等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采取的是一种类似于补充模式的作法即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当先向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主张赔偿对于未获赔偿部分才能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于此类双重赔偿问题的处理笔者的意见是对于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无形的具有精神补偿性质的损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分别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从而获得双重赔偿但对于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有形的实际物质损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当先向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主张赔偿对于未获赔偿部分才能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在赔偿后有权向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对于该部分损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权获得双重赔偿。
1、从侵权责任法及劳动法的立法本意而言保护受害人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疑是第一位的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限制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受害人及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的情况下随意剥夺赔偿权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无疑是违背侵权责任法及劳动法立法本意的。
2、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能和侵权行为对受害人身体所造成的损害完全划等号而且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并不一致工伤保险待遇侧重于长期的保障民事侵权赔偿则侧重于一次性的补偿强制要求受害人在这两种赔偿权利中必须放弃其中一种对于受害人而言无疑是不公正的。
3、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于该条款明确赋予了工伤保险机构对于为受害人垫付了的医疗费用享有追偿权也应意味着对于医疗费用受害人无权获得双重赔偿。社会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明确因此职工只能享受一份如果重复获得赔偿有悖公平原则。同理受害人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数额明确的实际物质损失如果重复获得赔偿同样有悖公平原则而受害人的上述损失是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因而应由侵权人承担实际赔偿责任只有在侵权人拒绝承担或无法确定侵权人情况下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垫付责任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垫付责任后再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