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车撞到人,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
导读:
案情王某为其所有的一辆小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由王某赔偿给李某的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20万元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约定了“驾驶人员饮酒后使用保险车辆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王某的赔偿申请。王某以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的内容未予明确说明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损失依照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酒后开车撞到人,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王某为其所有的一辆小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由王某赔偿给李某的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20万元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约定了“驾驶人员饮酒后使用保险车辆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王某的赔偿申请。王某以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的内容未予明确说明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损失依照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酒后开车撞到人,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王某为其所有的一辆小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5月23日起至2007年5月22日止。2007年4月19日王某的亲戚陈某酒后驾驶保险车辆行至239省道遇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李某。李某因与他人相撞倒地在该处陈某避让不及将李某撞击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陈某对李某的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由王某赔偿给李某的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20万元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约定了“驾驶人员饮酒后使用保险车辆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王某的赔偿申请。王某以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的内容未予明确说明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提示王某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否能视为保险公司已就“驾驶人员饮酒后使用保险车辆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一免责条款尽了明确说明义务
笔者认为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一般而言仅有保险单中的提示并不能说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仍然要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再做明确的解释。之所以对“明确说明”作出这样的要求是由于保险合同因不同的保险标的而存在不同的免责条款投保人因智力、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方面存在差异对条款的理解也会存在很大差异尤其是对那些保险条款明显存在理解歧义的。但是在本案中法律规定酒后严禁驾驶车辆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单上向王某提示了免责条款的内容即保险公司已经提示王某“驾驶人员饮酒后使用保险车辆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使保险公司未将饮酒驾驶车辆的定义、法律后果等向王某作出明确解释王某作为公民也应当了解饮酒驾驶车辆的含义及对社会的危害性而不会对上述免责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因此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王某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就已经达到了“明确说明”的要求无需保险公司再进一步向投保人解释饮酒驾驶车辆的定义和法律后果。
从权利义务平衡的角度出发被保险人交多少保费就应当享受相应的权利即被保险人只能按保险条款的约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损失依照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如支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保险车辆造成损失后仍能获得保险理赔可能会给社会带来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