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导读:
损失已经法定程序获得赔偿、补偿的,人民法院对该部分损失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未明文规定适用于非刑事司法赔偿。根据规定,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什么是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损失已经法定程序获得赔偿、补偿的,人民法院对该部分损失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未明文规定适用于非刑事司法赔偿。根据规定,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什么是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针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解释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责任构成的一般条款。对非刑事司法赔偿责任构成进行了共性抽象确立了所有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责任构成基础和请求权规范基础。
问解释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和减轻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在实践中应如何把握?
答解释规定了申请保全错误,申请先予执行后申请人败诉,错判执行回转,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标的物错误,保管人侵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个人侵权,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致害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对数个原因造成同一损害、受害人有过失、损失已获补救等应当减轻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中,如何确定国家赔偿责任范围予以明确。
审判实践中,正确适用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和减轻国家赔偿责任的条款,理顺关系、分清责任尤为必要。正确适用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需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方面,防止以国家赔偿责任替代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人民法院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侵权而产生的赔偿义务关系与当事人双方之间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不能因人民法院有违法侵权行为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无形,以全体纳税人的钱为个别民事主体“埋单”。另一方面,防止以民事责任逃避国家赔偿责任。在申请保全错误、申请先予执行后败诉、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标的物错误、保管人侵权等情形中,同时还存在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者过错行使职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对自身的违法或者过错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不能因申请保全人、申请先予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保管人等承担民事责任而逃避依法应当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正确适用减轻国家赔偿责任的条款,要准确把握非刑事司法赔偿中违法归责、过错归责为主的归责原则,穷尽其他救济途径的归责前提。因多个原因或有过失造成的损害,国家赔偿限于人民法院自身违法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部分,而不能替代当事人、第三人、案外人等其他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损失已经法定程序获得赔偿、补偿的,人民法院对该部分损失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问解释首次规定了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详细介绍一下?
答非刑事司法赔偿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的,也应当对人身损害予以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未明文规定适用于非刑事司法赔偿。如将非刑事司法赔偿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就会悖离国家赔偿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初衷,故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赔偿领域,完善了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问非刑事司法赔偿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解释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主要涉及财产的返还、修复和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一直以来都是非刑事司法赔偿审判的热点和难点,特别是在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情形下,如何确定损失,实践中有较大争议。
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解释规定,凡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的,仍应以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为一般原则,即能返还的返还、能恢复的恢复,不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赔偿。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计算直接损失的标准是市场价格,计算时点是侵权行为发生时。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
二是拍卖、变卖财产的赔偿。解释明确,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经依照法定程序拍卖或者变卖的,视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价值为财产直接损失的体现,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款。如果人民法院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是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的赔偿。解释具体列举了五项,包括留守职工工资、必须缴纳的税费、水电费、应当缴纳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和设备折旧费等。
四是利息赔偿。解释明确以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固定计算基准,并对应当返还的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合法存款、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现金的,规定应当支付利息。
五是申请财产损害赔偿的主体不限于所有权人。明确了申请财产损害赔偿的主体也可以是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承租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使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