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时间判断是根据哪个机构来判断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首先在法律适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那么误工时间判断是根据哪个机构来判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首先在法律适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关于误工时间判断是根据哪个机构来判断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种意见以鉴定机构鉴定的误工时间为准。该意见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在当前医疗机构出具诊疗证明没有统一的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的证据力相较于医疗机构的诊疗证明要强。
第二种意见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证明建议的休息治疗时间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在法律适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关于人身损害的特别规定而且出台时间晚于前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后一法律规定即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时间为准。
其次鉴定机构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依据公安部颁发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而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现实中很多受害人在没有出院甚至刚出院不多久的情况下就去做伤残鉴定和误工时间鉴定这样作出的误工时间一般都会长于从出院之日前至定残之日前一天的误工时间。而有些受害人伤情痊愈后拖延定残导致鉴定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短于从住院之日起至定残之日前一天的误工时间。这就会导致时间计算不统一。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规定对于误工时间的确定首先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特别是受害人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一般都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全休时间的误工时间当然还应加上受害人住院接受治疗的误工时间。
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在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情况下误工时间才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也仅仅是可以并非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因伤致残不是持续误工的也不能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此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之日前一天是误工时间最长的计算。这种计算比较科学。




